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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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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12月3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函〔2011〕168号 201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车船税法》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适用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二、公共交通车船和涉农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缓解交通压力,对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对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纳税期限 我省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附件:[[#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colspan="2"|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备注 |- | rowspan="7"|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rowspan="7"|每辆 || 180元 || rowspan="7"|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 1.0升以上至1.6升(含) 的 || 300元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720元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800元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3000元 |- | 4.0升以上的 || 4500元 |- | rowspan="3"|商用车 ||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 rowspan="2"|每辆 || 720元 || rowspan="2"|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 900元 |-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8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 整备质量每吨 || 40元 || |- | rowspan="2"|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rowspan="2"|整备质量每吨 || 56元 || rowspan="2"|不包括拖拉机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56元 |- | 摩托车 || || 每辆 || 40元 || |} </center> {{wiki置底}} [[Category:2011|D]][[Category:山西省人民政府]][[Category:车船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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