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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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12月3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函〔2011〕168号 201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车船税法》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适用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二、公共交通车船和涉农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缓解交通压力,对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对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纳税期限
我省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备注 |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18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 的 | 300元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720元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800元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3000元 | |||
4.0升以上的 | 4500元 | |||
商用车 |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 每辆 | 72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 900元 |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8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40元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56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56元 | |||
摩托车 | 每辆 | 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