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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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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7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4号 1997年10月1日 执行 2003年10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 2004年1月1日 废止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为支持我国造纸行业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新闻纸的供求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局决定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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