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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XXX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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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7年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XXX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3号 1997年1月16日 执行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Category:1997|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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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XXX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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