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XXX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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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7年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XXX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3号  1997年1月16日  执行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