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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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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页面错误反馈]] =历史沿革= 2008年9月27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南地税发〔2008〕221号 2008年9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经研究,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算项目成本分摊计算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96号)第五点规定,项目同时涉及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划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三大类别,分别核算其增值额。在计算上述混合核算的项目时,对其成本费用,应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三大类别,分别按建筑面积进行比例分摊。 经研究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中既包含住宅,又包含其他类型用房的,增加“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作为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 纳税人采用以上何种分摊方法,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具体计算口径和步骤如下: (一)计算层高系数 在纳税人同一项目(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中,选取住宅层高为基数,设定为1;层高低于住宅的,以1为系数;其他类别用房层高高于住宅层高的,按其他类别用房层高与住宅层高之比,计算出其层高系数。 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该类型用房层高÷住宅层高 (二)计算层高系数面积 1.总层高系数面积= ∑(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 ×某类型用房可售建筑面积) 2.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已售建筑面积 (三)计算不同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可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总成本÷ 总层高系数面积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 二、关于杂物房、车库、车位的类别确定问题 经研究决定:杂物房、车库、车位一律作为非普通住宅类计税。 [[Category:2008|9]][[Category:南宁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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