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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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9月27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南地税发〔2008〕221号  2008年9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经研究,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算项目成本分摊计算问题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96号)第五点规定,项目同时涉及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划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三大类别,分别核算其增值额。在计算上述混合核算的项目时,对其成本费用,应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三大类别,分别按建筑面积进行比例分摊。

  经研究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中既包含住宅,又包含其他类型用房的,增加“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作为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

  纳税人采用以上何种分摊方法,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具体计算口径和步骤如下:

  (一)计算层高系数

  在纳税人同一项目(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中,选取住宅层高为基数,设定为1;层高低于住宅的,以1为系数;其他类别用房层高高于住宅层高的,按其他类别用房层高与住宅层高之比,计算出其层高系数。

  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该类型用房层高÷住宅层高

  (二)计算层高系数面积

  1.总层高系数面积= ∑(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 ×某类型用房可售建筑面积)

  2.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已售建筑面积

  (三)计算不同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可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总成本÷ 总层高系数面积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

  二、关于杂物房、车库、车位的类别确定问题

  经研究决定:杂物房、车库、车位一律作为非普通住宅类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