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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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1吨石脑油 = 1385升石脑油

  注意:


税率

税目 税率 计量单位 征收环节 适用法规 适用起止时间 备注
石脑油 0.2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石脑油 0.1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石脑油 1.0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石脑油 1.12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石脑油 1.1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石脑油 1.52元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2015年1月13日至今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 = 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计算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石脑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数量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数量) × 1.52元/升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石脑油关税完税价格 + 石脑油关税税额) × 1.52元/升

申报表格

序号 名称 文件名 文号
1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提取码: ac1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htp8
3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提取码: p85h
4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提取码: jbsc

适用法规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发文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35号 1993年11月26日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2006年3月20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5号 2006年8月30日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9号 2008年2月2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2008年12月15日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7号 2008年12月19日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2号 2008年12月30日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98号 2010年12月17日
9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7号 2011年9月15日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2012年7月12日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2012年11月6日
12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2013年5月29日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税总函〔2014〕412号 2014年8月29日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2014年11月28日
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106号 2014年12月12日
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1号 2015年1月12日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年1月2日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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