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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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9年8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新财法税 〔2019〕26号  2019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有关工作部署,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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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附件:[[#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类别 !! 代开发票金额 !! 征收率
|-
| rowspan="2"|1 || rowspan="2"|经营所得代开发票 || 500元以下的(含) || 0%
|-
| 500元以上的 || 1%
|-
| 2 || 财产转让所得代开发票 ||  || 1%
|-
| 3 || 财产租赁所得代开发票 ||  || 2%
|-
| 4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代开发票 ||  || 20%
|}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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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9|8]][[Category: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Category: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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