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导入1个版本)
 
无编辑摘要
 
第1行: 第1行: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12年1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5号  2012年11月22日  执行
2012年1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5号  2012年11月22日  执行
第51行: 第52行: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wiki置底}}
[[Category:2012|N]][[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
[[Category:2012|N]][[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
32,942

个编辑

导航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