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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合格境外投资者因发生同一控制下变更业务开展主体、同一合格境外投资者调整账户安排、基金产品或账户变更管理人等情形,有助于提高投资运作效率或明晰账户结构的,可以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 | 十七、合格境外投资者因发生同一控制下变更业务开展主体、同一合格境外投资者调整账户安排、基金产品或账户变更管理人等情形,有助于提高投资运作效率或明晰账户结构的,可以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 | ||
十八、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40号)、2011年5月4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1〕12号)、2012年7月27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2013年3月1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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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0|9]][[Category: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tegory: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Category: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Category:期货公司]] | [[Category:2020|9]][[Category: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tegory: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Category: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Category:期货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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