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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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根据64号公告第八条以及《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五十条的规定,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同意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正式申请报告和《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并告知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根据64号公告第八条以及《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五十条的规定,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同意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正式申请报告和《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并告知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五、问:《办法》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和《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如何衔接?
  十五、问:《办法》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和《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如何衔接?


  答:《办法》不适用于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按照5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答:《办法》不适用于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按照5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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