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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或《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核定。 || 第四条 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或《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核定。 | | 第四条 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或《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核定。 || 第四条 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或《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核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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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8年1月31日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第九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如下: | | 13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8年1月31日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第九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如下: | ||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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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核定结果。 | (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核定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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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 | | rowspan="3"|13 || rowspan="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rowspan="3"|2018年1月31日 || rowspan="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第十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变化或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核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重新办理核定手续。 || 第十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变化或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核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重新办理核定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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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纳税人通过新上设备、技术改造等途径,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告知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符合变更条件的,通知纳税人自变更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 第十一条 纳税人通过新上设备、技术改造等途径,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符合变更条件的,通知纳税人自变更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 | 第十一条 纳税人通过新上设备、技术改造等途径,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告知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符合变更条件的,通知纳税人自变更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 第十一条 纳税人通过新上设备、技术改造等途径,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符合变更条件的,通知纳税人自变更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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