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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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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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第二十七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 1051)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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