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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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05号  2002年7月10日  执行
2002年7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05号  2002年7月10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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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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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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