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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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3月30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6〕7号  2026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省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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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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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省医保中心: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省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精神,现就调整完善我省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精神,现就调整完善我省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一、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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