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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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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2015年10月—2015年12月 || 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 rowspan="2"| | | rowspan="2"|2015年10月—2015年12月 || 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 rowspan="2"|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 rowspan="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 || rowspan="2"|本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实际利润总额50%预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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