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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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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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于3万元 ||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 高于3万元,不超过30万元 ||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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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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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于3万元 ||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 高于3万元,不超过30万元 ||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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