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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9日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2012年第125号 2006年12月8日 施行 | 2012年12月19日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2012年第125号 2006年12月8日 施行 | ||
2014年6月29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安部令2014年第132号 2014年6月29日 修改 | |||
2018年11月25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2018年第149号 2019年1月1日 修改 | 2018年11月25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2018年第149号 2019年1月1日 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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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 ||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新设定的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 |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新设定的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 ||
公安部其他规章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 公安部其他规章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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