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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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9日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2012年第125号  2006年12月8日  施行
2012年12月19日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2012年第125号  2006年12月8日  施行


2014年6月29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安部令2014年第132号  2006年12月8日  修改
2014年6月29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安部令2014年第132号  2014年6月29日  修改


2018年11月25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2018年第149号  2019年1月1日  修改
2018年11月25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2018年第149号  2019年1月1日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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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新设定的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新设定的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其他规章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公安部其他规章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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