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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路运输企业 | 一、铁路运输企业 | ||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1《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一)》,增补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20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1《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一)》,增补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 ||
(二)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 (二)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20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 ||
上述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 上述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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