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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4月1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市监稽发〔2026〕49号 2026年4月15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市场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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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 | ||
总体说明 | |||
本文书式样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定,在原有12种文书的基础上,删除了《举报立案告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 | |||
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报告书》4种文书,新增了《限期提供身份证明材料通知书》《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 |||
2种文书。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式样,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对本文书式样未拟定的文书,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单独制定相应文书式样。2019年12月20日印发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同时废止。 | |||
1.投诉登记表(文书式样一) | 1.投诉登记表(文书式样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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