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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 ||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 ||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 |||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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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0|4]][[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 | [[Category:2020|4]][[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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