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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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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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5号  2000年10月26日  执行
2000年10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5号  2000年10月26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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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7月1日  条款废止
201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7月1日  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三、四、五、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三、四、五、七条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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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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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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