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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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提交,应当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海关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2、6项材料,以及《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印章。


===第二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第二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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