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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 |||
2.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3.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提交,应当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 |||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
5.海关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 |||
6.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7.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1、2、6项材料,以及《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
注: | |||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印章。 | |||
===第二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第二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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