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28
个编辑
| 第175行: | 第175行: | ||
===第一部分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第一部分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 | =====【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228行: | 第228行: |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2】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317行: | 第317行: | ||
5.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5.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3】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362行: | 第362行: | ||
2.公司备案与变更登记同时申请的,可以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 2.公司备案与变更登记同时申请的,可以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 ||
===== | =====【4】公司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 ||
| 第407行: | 第407行: | ||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 | =====【5】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 ||
| 第430行: | 第430行: | ||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 | =====【6】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 ||
| 第445行: | 第445行: |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 | =====【7】凭法院裁判文书申请撤销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依照法院裁判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1.《依照法院裁判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458行: | 第458行: |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 | =====【8】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477行: | 第477行: |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9】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516行: | 第516行: |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10】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551行: | 第551行: | ||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 | =====【11】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 第592行: | 第592行: | ||
4.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4.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12】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公司的股东因其自身合并(分立)产生变化的,公司在申请该股东变更登记时,提交以下材料: | 公司的股东因其自身合并(分立)产生变化的,公司在申请该股东变更登记时,提交以下材料: | ||
| 第614行: | 第614行: | ||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 | =====【1】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653行: | 第653行: |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698行: | 第698行: |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3】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721行: | 第721行: | ||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变更登记同时申请的,可以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变更登记同时申请的,可以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 ||
===== | =====【4】非公司企业法人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 ||
| 第754行: | 第754行: |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 | =====【5】非公司企业法人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 ||
| 第773行: | 第773行: | ||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 | =====【6】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792行: | 第792行: |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7】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825行: | 第825行: |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8】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906行: | 第906行: | ||
====四、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四、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 |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925行: | 第925行: |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982行: | 第982行: |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3】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1,003行: | 第1,003行: |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 | =====【4】合伙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 ||
| 第1,040行: | 第1,040行: | ||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 | =====【5】合伙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 ||
| 第1,059行: | 第1,059行: | ||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 |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1,078行: | 第1,078行: |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7】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1,111行: | 第1,111行: |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1,147行: | 第1,147行: | ||
====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 |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1,162行: | 第1,162行: |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1,201行: | 第1,201行: |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3】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 ||
| 第1,228行: | 第1,228行: |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 | =====【4】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 ||
| 第1,247行: | 第1,247行: | ||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 | =====【5】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1,266行: | 第1,266行: |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1,301行: | 第1,301行: |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 | =====【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1,331行: | 第1,331行: | ||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 |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1,370行: | 第1,370行: | ||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1,415行: | 第1,415行: | ||
4.已领取纸质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 | 4.已领取纸质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 | ||
===== |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1,433行: | 第1,433行: | ||
====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 |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1,470行: | 第1,470行: | ||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 ||
| 第1,503行: | 第1,503行: | ||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 |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第二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第二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