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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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变更登记(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变更地址(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地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3)变更负责人:提交负责人的任免文件、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4)变更经营范围:提交新增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当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5)变更经营期限: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6)变更资金数额: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7)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备案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第3项中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具体要求见“【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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