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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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7月22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2025〕40号  2025年12月18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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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享惠主体资格。
  第二条 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享惠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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