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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5月12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晋人社厅发〔2016〕54号 2016年5月12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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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 |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 | ||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和《[[ |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 ||
一、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问题 | 一、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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