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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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5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  国税办函〔2007〕513号  2007年5月5日  执行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税收征管法》未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的性质问题,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应按《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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