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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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3月2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6〕7号  2026年3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财会监督,深化监管改革,持续提升代理记账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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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23号,以下简称《联合监管通知》)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联合省级税务部门督促指导试点地区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共享、加强政策及执法标准衔接、协同开展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其他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联合监管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试点开展相关工作,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23号,以下简称《联合监管通知》)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联合省级税务部门督促指导试点地区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共享、加强政策及执法标准衔接、协同开展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其他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联合监管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试点开展相关工作,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三)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通知》)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督促指导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其他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信用评价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试点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三)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通知》)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督促指导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其他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信用评价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试点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四)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开展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试点工作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32号)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系统适配改造,打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数据接口和传输通道,发挥会计数据融资增信作用。
  (四)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开展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试点工作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32号)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系统适配改造,打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数据接口和传输通道,发挥会计数据融资增信作用。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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