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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法释〔2016〕4号 2016年3月1日 施行 |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法释〔2016〕4号 2016年3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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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114.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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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6|2]][[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Category:公证债权文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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