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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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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增值税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增值税纳税事项、缴纳税款的一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 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增值税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增值税纳税事项、缴纳税款的一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 ||
=基本内容= | |||
1.纳税地点: | 1.纳税地点: | ||
| 第34行: | 第33行: | ||
(3)计税期间为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 (3)计税期间为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 ||
4.预缴申报 | |||
(1)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 |||
(2)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 |||
(3)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 |||
(4)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 |||
(5)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 |||
(6)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部门可以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 |||
=纳税申报表= | =纳税申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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