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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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3〕81号  2023年10月21日  执行
2023年10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3〕81号  2023年10月21日  执行
2026年2月9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农〔2026〕3号  2026年2月9日  修改
详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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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省级财政部门对下测算分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省级财政部门对下测算分配本级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因素、权重等,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配本级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因素、权重等,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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