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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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晋人社厅函〔2019〕50号)(以下简称《规程》)印发以来,各级人社部门积极推进新制度,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有序流动,有效维护养老保险权益,确保改革全面平稳落地发挥了重要的保障支撑作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4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晋人社办发〔2025〕2号)和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维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机制顺畅运行,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晋人社厅函〔2019〕50号)(以下简称《规程》)印发以来,各级人社部门积极推进新制度,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有序流动,有效维护养老保险权益,确保改革全面平稳落地发挥了重要的保障支撑作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4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晋人社办发〔2025〕2号)和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维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机制顺畅运行,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高刚、朱英燕
  联系人:高刚、朱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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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以下简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一)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以下简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二)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1,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二)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1,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三)转出地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三)转出地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附件3);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附件3);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第71行: 第71行: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有新就业单位的按本规程第七条办理;没有新就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有新就业单位的按本规程第七条办理;没有新就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一)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转移基金额按本规程第七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计算;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转移基金额按本规程第七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计算;
第136行: 第136行:
  (一)原参保单位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附件5)经干部管理权限(主管)部门签章同意;
  (一)原参保单位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附件5)经干部管理权限(主管)部门签章同意;


  (二)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协助计算所需补记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生成《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附件6,以下简称《记实/补记通知》);
  (二)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协助计算所需补记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生成《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附件6,以下简称《记实/补记通知》);


  (三)原参保单位根据《记实/补记通知》向原资金保障渠道申请资金,及时划转至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
  (三)原参保单位根据《记实/补记通知》向原资金保障渠道申请资金,及时划转至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
第144行: 第144行: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按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按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一)发出年金联系函。新参保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年金转入,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7,以下简称《年金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一)发出年金联系函。新参保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年金转入,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7,以下简称《年金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二)转出职业年金关系。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联系函》后,在确认补记年金、记实资金足额到理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手续:
  (二)转出职业年金关系。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联系函》后,在确认补记年金、记实资金足额到理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手续:
第160行: 第160行:
  1.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文件(商调函)、任命文件、遴选文件、聘用文件等复印件申请办理转出;
  1.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文件(商调函)、任命文件、遴选文件、聘用文件等复印件申请办理转出;


  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申请表》(附件9),计算出记实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生成《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
  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申请表》(附件9),计算出记实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生成《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


  3.参保单位根据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向原资金保障渠道申请资金;
  3.参保单位根据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向原资金保障渠道申请资金;
第232行: 第232行:
  3.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3.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4.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申请表
  4.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5.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
  5.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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