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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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以及 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以及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 参保地(以下简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 申 请 。
  (一)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以下简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二)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 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1,以下简称《基本养 老保险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发 出 。
  (二)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1,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三)转出地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三)转出地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 息表》(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机 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 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附件3);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附件3);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 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 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 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原 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 储存额随同转移;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附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 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 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 个人账户;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 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 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4.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单位或新参保人员。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第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流 程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有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费情形的,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清 理同期其他关系。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4.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单位或新参保人员。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 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第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流程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有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形的,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清理同期其他关系。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 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 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 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有新就业单位的按本规 程第七条办理;没有新就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 转移接续手续: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一)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资 料。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有新就业单位的按本规程第七条办理;没有新就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 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资料。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转移基金额按本规 程第七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计算;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转移基金额按本规程第七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计算;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 情况告知原参保单位。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 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原参保单位。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 个人账户;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相关资料,补充完善 相关信息;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4.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相关资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按 以下流程办理:
  4.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 一 )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文件(商调函)、任命文件、遴选文件、聘用文件等复印件申请办理转出;
(一)办理转出手续


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注明转出去向以及接收单位,并转出其 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
  1.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文件(商调函)、任命文件、遴选文件、聘用文件等复印件申请办理转出;


(二)办理转入手续
  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注明转出去向以及接收单位,并转出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转入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
  (二)办理转入手续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转入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


===第三章 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第三章 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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