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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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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 ===第五章 附则=== | ||
第四十六条 | 第四十六条 境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外资非法人经济组织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按照本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条款办理。 | ||
第四十七条 以下账户不适用本规定: | 第四十七条 以下账户不适用本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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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 ||
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4月1日发布的《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1994年5月30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22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操作规程》的通知|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支账户操作规程]]》、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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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7|O]][[Category:中国人民银行]][[Category:外汇]] | [[Category:1997|O]][[Category:中国人民银行]][[Category:外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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