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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 ||
第五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 |||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 |||
第五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解散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
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
第五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 |||
第五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 |||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 |||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 |||
申请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破产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
申请城市商业银行破产的,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 ||
第六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申请。 | |||
第六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一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二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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