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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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