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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 | 1.非公司企业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 | |||
2.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当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 |||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 | |||
(2)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乡或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 |||
3.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
(1)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 | |||
(2)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章程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加盖公章。 | |||
(3)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
4.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 | |||
5.改制后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 |||
(1)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其中,改制为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 | |||
(2)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会会议记录。其中,改制为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 | |||
(3)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
6.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 | |||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前述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 |||
8.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改制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
注: |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四、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四、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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