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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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026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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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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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19)《[[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19)《[[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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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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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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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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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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