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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30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25号 2002年5月30日 执行 | 2002年5月30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25号 2002年5月30日 执行 | ||
2025年12月3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5〕38号 2026年1月1日 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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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参保人数、发病情况等因素确定。单位缴纳部分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职工缴纳部分每年一次性从本人工资(或退休金)中划扣。 |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参保人数、发病情况等因素确定。单位缴纳部分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职工缴纳部分每年一次性从本人工资(或退休金)中划扣。 | ||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范围,为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这部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5—1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85—90%,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 |||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额医疗费用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资金收支情况和管理进行审计。 |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额医疗费用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资金收支情况和管理进行审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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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2| | [[Category:2002|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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