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 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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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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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 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97〕财税字131号  1997年11月13日  执行
1997年11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 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97〕财税字131号  1997年11月13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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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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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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