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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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11"|01 || rowspan="11"|执业记录 || 0101 || 纳税申报代办 ||  ||  || 1分/户次;0.5分/户次;0.1分/户次 || 1.该项指标采取阶梯计分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按期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不超过2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1分/户次;超过200户次至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5分/户次;超过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1分/户次。第二个自然年度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分。
| rowspan="13"|01 || rowspan="13"|执业记录 || 0101 || 纳税申报代办 ||  ||  || 1分/户次;0.5分/户次;0.1分/户次 || 1.该项指标采取阶梯计分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按期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不超过2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1分/户次;超过200户次至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5分/户次;超过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1分/户次。第二个自然年度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分。


2.在一个自然月内,为同一委托人提供多个税种或多次纳税申报代理服务的,按1户次计分。
2.在一个自然月内,为同一委托人提供多个税种或多次纳税申报代理服务的,按1户次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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