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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对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
| 第31行: | 第31行: | ||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 ||
第七条 |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 ||
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 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 ||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
| 第63行: | 第63行: | ||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进行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进行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 ||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如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 |||
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 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 ||
| 第73行: | 第73行: | ||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收集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收集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 ||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
第十六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办案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 第十六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办案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 ||
| 第83行: | 第83行: | ||
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
第十七条 | 第十七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
(一)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 (一)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 ||
| 第96行: | 第96行: |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 ||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 |||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 |||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
| 第110行: | 第110行: |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 |||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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