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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12月19日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的通知 财会〔2025〕34号 2025年12月1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 |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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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 |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与气候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保证气候相关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暂定名)#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制定本准则。 | ||
第二条 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重要的气候相关信息,以便其作出经济决策、资源配置或者其他决策。 | 第二条 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目标,是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重要的气候相关信息,以便其作出经济决策、资源配置或者其他决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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