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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0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1年第45号 2021年9月1日 施行 | 2021年7月30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1年第45号 2021年9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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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1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1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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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1|7]][[Category: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Category:2021|7]][[Category: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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