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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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6年10月24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2006〕32号  2006年10月24日  执行 =正文=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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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确定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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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计税凭证和证明材料,少缴或不缴税款以及骗取减免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计税凭证和证明材料,少缴或不缴税款以及骗取减免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表
  2.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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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6|O]][[Category:山东省财政厅]][[Category: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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