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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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11月11日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025年第316号  2025年12月15日  施行 =正文= <center>'''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cent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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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后,由发给定期抚恤金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第十七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后,由发给定期抚恤金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十八条 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评定档案,到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
  第十八条 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评定档案,到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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