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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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产品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 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二、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二、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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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食用盐
  七、食用盐


  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 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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