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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8行: | 第348行: | ||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
====其他==== | =====其他===== | ||
1.10.1 一并申请 | 1.10.1 一并申请 | ||
| 第406行: | 第406行: | ||
不动产登记机构宜通过以下方式对登记业务中发现的已失效的查封登记和异议登记进行有效管理:采用电子登记簿的,查封登记或者异议登记失效后,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解除相应的控制或者提醒,注明相应的法律依据;采用纸质登记簿的,查封登记或者异议登记失效后,宜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中注明相应的法律依据。 | 不动产登记机构宜通过以下方式对登记业务中发现的已失效的查封登记和异议登记进行有效管理:采用电子登记簿的,查封登记或者异议登记失效后,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解除相应的控制或者提醒,注明相应的法律依据;采用纸质登记簿的,查封登记或者异议登记失效后,宜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中注明相应的法律依据。 | ||
===申请=== | |||
2.1.1 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 | |||
2.1.2 单方申请 |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 |||
1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 |||
2 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 |||
3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 |||
4 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 |||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 |||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 |||
(4)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 |||
5 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 |||
6 异议登记; | |||
7 更正登记; | |||
8 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 |||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2.1.3 共同申请 | |||
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 |||
按份共有人转让、抵押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 | |||
1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请,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2 共有的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 |||
3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申请。 | |||
2.1.4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 |||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由登记申请人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 |||
2.1.5 到场申请 | |||
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 |||
具备技术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留存当事人到场申请的照片;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申请留存当事人指纹或设定密码。 | |||
==附录== | ==附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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